可移动压力设备指令适用范围
时间:2023-08-10 访问量:155

指令99/36/EC的适用范围为以下可移动压力设备:

    所有容器,包括可拆除容器,容器集装箱(可移动容器),货车上的容器,电动车辆或电动货车上的容器,车辆上装载的容器。

    所有容器(汽缸,管道,压力桶,低温容器,指令94/55/EC附录A所定义的汽缸束)

    用来运输符合指令94/55/EC96/49/EC附录中规定的第二类级别的气体,和运输该指令附录VI所指定的其他级别的特定危险物质,包括需要运输的阀门和其他附属设备。 

    该定义不包含指令94/55/EC96/49/EC附录中所提及的对于小数量或特别案例所适用的在一般排除原则范围内的设备,如:烟雾疏散器和用于呼吸的设备如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