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压力容器认证程序
时间:2023-08-10 访问量:214

1. 在生产PSV的乘积大于506u/1的压力容器之前:

 (a)制造商,或其设在欧共体的授权代表,对于按照第5条第I款所述的标准制造的容器,

应做出选择:

或者通知第9条所述的某个己被认可的检验机构,该机构在审查了附录U3所述的设计

   和制造图表后,将起草一份证明图表符合要求的适合证书(Certificate of adequacy)

或者提交一台第10条所述的供EC型式试验用的样机容器;

(b) 未按照或仅部分按照第5条第1款所述的标准制造的容器,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授权

代表,则必须按第10条所述,提交一台供EC型式试验用的样机容器。

 

2.按照第5条第1款所述标准、或按照经认可的样机容器而制造的容器,在投放市场之前,

应接受:

(a)当容器的1SV的乘积大于3000b./1.应接受第11条所述的EC验证;

(b)当容器的PSV的乘积大于50ber/1,而不大于30006/1时,制造商可以选择:

或选择第12条所述的EC一致性声明;

或选择第11条所述的EC验证。

 

3.第1.2款所述的认证程序有关的记录和信件,应使用经认可的检验机构所在成员国

的官方语言或该机构可接受的语言。